这就需要欧洲能够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战略推动自上而下的气候体制的确立。
日本也已落实90多亿美元等等。美国谈判团提出,中印等国家也需纳入强制减排体系。
澳大利亚、新西兰态度较模糊,仅表示有类似意愿,正在为签署做准备。另外,即使有关国家能在今年年底前就《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续签问题达成一致,但所有国家都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续签程序也绝无可能。例如,2008年11月19日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到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之中,自明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航班均开始实行排放交易。但在气候变化谈判的文本中,气候变化资金应当是新的、可预测的、额外的、充足的公共资金来源。5月30日,国际能源署(IEA)公布的最新报告显示,随着世界经济复苏,2010年全球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达到306亿吨。
尽管各国谈判代表多对外宣称该谈判获得积极进展,但观察者认为,整个谈判仍以务虚为主,未触及《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减排目标、气候资金等最为核心的问题。如果欧盟签字,那么条件就满足,希望就仍存在,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国家还有机会重回协议。跨国环保企业吉宝西格斯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李大庆表示,欧美节能环保企业的科技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15%-20%,而国内高科技企业平均为2%,而且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服务业的发展一般会落后于制造业,因为建立服务业的标准比较困难,不容易形成规范的交易价格和交易秩序。在水务处理方面,目前外资水务已占据国内一线城市市场份额的20%。我国GDP与日本不相上下,但能源消费量却是后者的4倍,可见我国能源的浪费有多大。以节能服务公司为例,其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需要预先垫付资金,随着实施项目的增多,资金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没有融资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就会难以为继。
中国节能环保企业公司副总经理陈曙光表示,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初期通常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往往因为缺乏抵押物、担保物而得不到银行贷款。然而,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整体处于国际分工中下游,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周长益日前表示。节能服务公司贷款困难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节能环保产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由于节能环保产业与传统产业不同,有其自身发展特点,因此相关企业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例如,金融机构与节能环保企业的对接仍然存在障碍,制约着资本密集型的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表示,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更应注重遵循服务业的发展规律,避免过于强调技术、资金、项目等物的因素,而忽略制度、规则、标准的制定。交易秩序待规范传统的节能环保产业被当成简单的服务业,分散在各个耗能、排放部门,依附于耗能排放主体产业,已不适应当前节能减排形势需求。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仅为美国的37%左右,而能源消费量与之相差不多。目前我国大多数节能环保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仿造、代理和购买国外技术或设备,没有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
自主知识产权稀缺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保持15%-20%的年复合增长率,大幅超过工业增速,其中2010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2万亿元,约占GDP比重5%,带动就业人数2800万。以节能灯为例,我国是全球第一大节能灯生产国,年产量达38亿只,约占全球产量的1/3,但主要生产的是中低端产品以及为国外代工生产产品。
中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是制约创新能力发挥的重要因素。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表示,这就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运作难度和风险,因此需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
以环保产业为例,目前我国1500多个污水处理厂由近千个主体运营,如果没有严格的运行制度和监管办法,建设企业就有可能采用不达标或落后的技术设备,污水处理厂运营就有可能弄虚作假。由于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分工协作的产业链条,国内市场面临被跨国公司瓜分的风险。过去金融业对于传统产业的支持往往通过大贷款、大项目来实现,而节能环保产业不同,需要的贷款方式更灵活、周期更长。据统计,早在十五期间,国内污染物总排放量约增加50%,已经超过我国环境承载能力。目前节能环保产业已被列为我国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未来或将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一些外资企业不断要求提价,直接影响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
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例,我国日处理能力超过1万吨的企业仅有5家,行业集中度不足8%,远低于发达国家30%左右的行业集中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促进和深化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进程的重要共识,《京都议定书》可以说是全球为应对气候变化走出的第一步,然而这一步却走得并不顺利,潘家华表示,《京都议定书》谈判花了两年时间,让其生效却花了8年时间,此后仍不断受到很多发达国家政界及学术界人士的非议。
日本从1990年到现在的20年中,则基本属于原地踏步。中国气候谈判代表团团长苏伟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2013年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援助资金还是零。
第三,发达国家支援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可以抵扣一部分资金。照此标准,多数发达国家不仅历史欠账严重,未来发展的碳预算额度也需要寻求更多保障,而发展中国家则多有盈余。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碳预算方案涉及初始分配、调整、转移支付、市场、资金机制以及报告、核查和遵约机制等内容,需要建立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气候制度,这些均需要通过更多国际谈判与磋商才能予以解决。波恩谈判中,前两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提出的快速启动资金及其他长期资金问题未获实质性进展。但是受到西方国家制度与认知的影响,在实质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援,要比想象中困难的多。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经济体,一个排放大国,其在国际事务之中的话语权正在不断增加,但是尚未拥有足够的控制权和领导力。
另一方面,全球为应对这一问题所作出的努力却鲜有成果。美国占世界经济比例由当年的30%下降到现在的27%左右,仍旧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没有足够碳预算满足未来基本需求的国家,同样需要进行国际碳预算的转移支付。作为年底南非德班会议前一次重要的协调会议,《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各国减排目标以及资金等核心问题仍旧游离于谈判主题之外。
第二,发达国家的历史旧账也不如所想的那样会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方案实施仍需更多磋商碳预算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确立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气候制度碳预算方案2008年在波兹南会议上正式提出,在国际上取得较大回响与支持。
政府本身并不是技术的开发和拥有者,而拥有技术的私营企业都有利益需求,因而目前已经实现的技术转让均是通过市场行为达成的。第三,保障未来基本需求的转移支付。由于技术的进步,现在1吨碳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及物质财富,远比100年前产生的要大得多。潘家华介绍称,目前德国政府气候变化顾问委员会已明确认可并推荐使用碳预算方案,印度和日本也提出了自身的碳预算构想。
欧盟所占份额则由28%降至如今的不足25%,整体上也在下降。难解的技术与资金困局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对于技术和资金的要求合理,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提供支援时确实存在困难。
潘家华进一步表示,中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做得非常好,即便《京都议定书》因为谈判原因而出现3-5年的真空期,对于中国来说并不可怕。如果年底的德班会议确实未能达成相关协议,潘家华认为主要责任仍在发达国家,因其缺乏减排意愿,并未率先垂范,也没有在资金和技术上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行动。
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提出的这些要求,是全球联手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2010年4月,在北京举行的碳公平国际研讨会上,德国、日本、印度明确认同并支持碳预算思路框架,认为是 后京都全球气候协定的正确思路。